案例一28名大學生卷入“跑分洗錢”案
荊州一所職業學院大二學生吉某等28名在校大學生受胡某拉攏,將銀行卡提供給陌生人“跑分洗錢”,每次可以按流水的3%至4%提成,涉案金額高達300余萬元。
“跑分”的本質,就是通過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賬號,為網絡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的渠道。
案件分析
這些涉案學生大多對法律的敬畏意識不夠,可能知道自己的行為涉嫌違法,卻被蠅頭小利所誘惑。加上從眾心理和不正確的金錢觀,導致集體式犯錯。他們雖然沒有直接進行詐騙,但卻淪為詐騙分子的幫兇,也觸犯了法律,其行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律小課堂若事先知情是用于某種犯罪的,還提供“跑分”等業務,會被認定為主犯犯罪的共犯。若事先未知情,未參與上游犯罪,但事后明知是詐騙等犯罪的贓款,而提供“跑分”業務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若不明確知道他人是做什么,但從常理來判斷,該“跑分”行為可能被他人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且事實上也被用于實施信息網絡犯罪了,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案例二 上饒一大學生為詐騙人員轉賬“洗錢”被判刑6年
2019年7月,上饒某學校在校大二學生鄧某的朋友王某詢問鄧某是否愿意提供微信、支付寶收款碼幫其過賬,鄧某同意并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寶收款碼幫王某接收轉賬。期間,鄧某又找到謝某等人讓其組織同學收集更多的微信、支付寶收款二維碼。截至2020年4月,鄧某提供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支付結算賬戶陸續為詐騙人員轉賬“洗錢”,并從中抽取6%-12%左右的傭金。
法院審判、
被告人鄧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提供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資金支付結算賬戶為詐騙人員轉賬,轉賬金額為25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鄧某與他人系共同犯罪,其為詐騙人員提供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坦白、主動退賠部分贓款等從輕處罰情節。最終,鄧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溫馨提示這些“跑分”兼職,實為幫助違法犯罪團伙進行洗錢的活動,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犯罪,參與者需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等后果。
注意保護個人隱私,不要輕易被網絡上不著邊際的高額利潤所誘惑,更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手機信息、銀行卡、二維碼、各種金融賬戶,不要用自己的賬戶為別人提現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的幫兇或替罪羊。
2017年底,犯罪嫌疑人姚某利用澳門賭場工作人員身份為賭客將人民幣兌換成港幣并轉賬至澳門使用。自2017年3月開始,姚某找到了張某、熊某,在微信公眾號發布兼職招聘信息,招來在校大學生,利用他們每人每年五萬美金便利化購匯額度,進行騙購外匯。經警方查實,共涉及218名大學生上當受騙,把自己每年5萬美金外匯換匯額度出售給犯罪嫌疑人。
經過三個多月的偵辦,珠海市公安局在珠海及江西九江等地展開收網行動,將該案主犯姚某、張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獲歸案,成功破獲這起騙購外匯案,并打擊了相關聯的地下錢莊以及上游非法外匯來源渠道。
經統計,2017年3月以來,此案涉及騙購外匯的數額達7000余萬元港幣,而且上述外匯全部用于非法兌換,總涉案金額達港幣1.4億元。此案屬國內首宗利用以在校大學生為主的不特定人員拆購騙匯、涉案金額巨大的新型騙購外匯案件。
案件分析很多大學生會認為便利化購匯額度是自己的,不用也浪費,沒有意識到出售便利化額度購匯可能涉嫌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私自出售外匯額度,一是容易被地下錢莊等不法組織用來跨境轉移非法資產,淪為地下錢莊“洗錢”的幫兇;二是會被列入外匯局管控名單,無法享受外匯便利化服務。
擦亮眼睛,不輕信網上兼職信息,切勿落入“低門檻、高收入”的兼職圈套,保護好個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個人外匯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拒絕成為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參與者,防范洗錢風險。